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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对短期借款有什么规定?

来源:金融税法律师网 作者:梁敏律师 时间:2013-06-05

  如果企业的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短期银行借款的利息数额不大时,根据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于实际支付时,或者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如果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季支付的,或者是在借款到期时连本金一起归还,并且利息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盈亏,应按照预提的方法,按月预提,计人损益。

  [例]宏达公司于5月1日向银行借入500 000元,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6%。本金和利息到期一次归还。

  (1)宏达公司取得借款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短期借款 500 000

  (2)5月31日,预提本月应负担的借款利息,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2 500

  贷:预提费用 2 500

  (3)6月30日、7月31日,也作同样的会计处理。

  (4)8月1日,宏达公司归还本息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 500 000

  预提费用 7 500

  贷:银行存款 507 500

  二、短期融资债券的核算

  短期融资债券是指企业发行的:1年期或1年期以下的债券。企业在发行融资债券时,必须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并经过债券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信用等级后,在规定的额度内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核算主要包括债券发行行、利息支付、债券偿还等环节的会计处理,可以通过“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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