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是依赖于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和广泛的普及面;二是重视产品创新与客户体验;三是政策面支持有利于形成宽松的发展环境;四是网上交易安全性是最主要制约因素
⊙项峥
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元素的完美结合,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发展,发展势头喜人。为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必要对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的历史、现状、特点及趋势进行研究,比较国际上主要监管模式,以更好地规范和引导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并在全球金融市场竞争中夺取领先地位。
互联网金融发展历史溯源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及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始应运而生。1971年,美国创立Nasdap系统,标志着网络金融这一全新的经营方式从构想开始进入实际运营。1995年10月18日,美国诞生了全球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B ,Seurity First Bank),标志着金融业新革命的崛起。
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在上世纪末曾经预言,“传统商业银行将是要在21世纪灭绝的一群恐龙”。虽然他的预言是否正在实现,还不得而知,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势不可挡已是不争的事实。美国各主要金融机构纷纷采纳互联网技术,推出网上银行业务。调查显示,1997年至2000年间,美国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项目上的投资每年以36%的速度递增。虽然欧洲互联网金融发展滞后于美国,但政府与金融机构意识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欧盟提出了E-欧洲概念,各国也均制定了明确的网络化进程。
国际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要构成
目前,互联网金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兴起与发展,主要涉及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期货、网上支付和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
一是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日渐成熟。由于网上银行成本低、服务快捷,发达国家85%的银行已开始网络金融服务业务,花旗、汇丰、樱花等全球大型银行集团都有自己的网络金融部门。
除传统金融机构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外,美国还出现了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SFB、Telebanc、Net.B@nk等。1999年Telebanc有32亿美元总资产,存款额超过16亿美元,客户超过8万。上市的Net.B@nk总资产3.8亿美元,总市值7.2亿美元,拥有4万多客户。2000年7月3日,西班牙Uno-E公司同爱尔兰互联网银行第一集团正式签约,组建业务范围覆盖全球的第一家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Uno First Group。
二是网上证券业务十分活跃。美林证券成立了网上投资银行,以大大低于传统经纪公司的价格推出网上股票交易服务。新加坡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通过联网,实现了上市股票相互交易,而香港股票交易所、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以及欧洲一些交易所也借助网络实现一天24小时的证券交易。
三是网上保险业稳步发展。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互联网销售保单业务。现美国已有50%的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查询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有30%的用户倾向于网上投诉。英国于2000年建立“屏幕交易”网站,提供7家本地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产品,用户数量以年均7%的速度递增。
四是网上支付活跃,电子货币、信用卡等电子支付产品得到广泛应用。英国西斯敏银行1995年开发了智能卡为基础的MODEEX电子货币系统。据JUPIRER通信公司统计,2000年,美国互联网商业营业额为73亿美元,其中一半由电子货币、智能卡等支付。日本樱花银行与24小时连锁方便店Am-Pm在日本联合率先推出了“方便店银行”。日本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富士银行和第一劝业银行联合组建了“瑞穗金融集团”,联合电通公司等61家企业,共同构建一种名为Em-Town的联合网上商店,向顾客提供存款和购物贷款结算等银行业务。
当前全球互联网金融发展出现的新趋势
在全球范围内,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三个值得关注的重要发展趋势。
一是p2p贷款公司的兴起。
2007年成立的美国Lending Club公司,到2012年年中已经促成会员间贷款6.9亿美元,利息收入约0.6亿美元。近年来P2P在线融资模式风靡英国。2010年创立的英国Funding Circle公司为小企业提供1—3年期的授信服务,并将企业融资项目打包在网上承销,邀请投资者认购;投资者选择认购份额和借款利率,公司负责在两周内募集齐资金。Fundingstore.com则是一家在线资金互助社,已在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全球11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主要特色在于能让贷款方方便浏览其注册会员(即需要贷款的公司)财务报表。
二是众筹融资从概念到实际经营。
众筹,就是集中大家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是近年来国外最热的创业方向之一。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虽然Kickstarter不是最早以众筹概念出现的网站,但却是最先做成的一家,曾被时代周刊评为最佳发明和最佳网站,进而成为“众筹”模式代名词。
三是移动支付发展迅猛。
随着移动通讯设备渗透率超过正规金融机构的网点或自助设备,以及移动通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全球移动支付交易总金额2011年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
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全球化信息网络,全天候运作,具备产销直接联系和虚拟金融活动两大特性。除存在传统金融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外,还可能因为信息技术投资失败导致系统风险。由于金融服务虚拟化特点,可能无法鉴别客户真实身份,难以真实评价金融服务质量,引发系列风险。比如,低服务质量金融机构将高质量金融机构挤出互联网金融市场,形成类似二手货市场的“柠檬效应”。
同时,互联网金融交易无纸化操作特点,不仅使得监管当局无凭证可查,而且也难以收集相关资料,以备进一步监管审查。在技术层面,网络金融交易电子记录修改可不留任何痕迹,交易确认过程复杂。传统准入管理的监管制度在互联网金融下面临巨大挑战,监管当局历来沿用的注册管理制度较难实施,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可注册一家,也可通过多个网络终端,可以获得多家银行业务或多家银行分理网络的服务效果。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风险监管日趋复杂化,不仅要参照传统监管标准来实施一般性的风险监管,而且还要根据虚拟金融活动的特点,进行网络技术安全性和网络交易安全管理的监管,确保网络交易身份真实、交易资料保密和交易过程安全,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库安全可靠,保护金融消费权益。
总体看,互联网金融监管正在摸索阶段。巴塞尔委员会对网络银行监管制度进行过研究,但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和完整的监管制度。许多国家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相当谨慎态度,主要涉及法律定义、监管政策实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
一是法律定义。
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将网络银行定义为:是指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账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产品与服务。1999年,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将网络银行定义为: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
1999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将网络银行定义为:是指一些系统,利用这些系统,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账户,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目前,被全球金融市场统一接受的互联网金融严格法律定义还没有出现。
二是监管政策实施。
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涉及传统金融业监管层面的一些要求,如反洗钱、反欺诈等,主要是身份识别问题。美国和新加坡等国家已经明文规定数字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大多数国家都对设立或提供互联网金融有明确要求,需要申报批准。监管当局主要考虑注册资本、申请银行的规模、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记录保存方式与反洗钱、责任界定与处置措施等。
三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主要涉及互联网金融服务价格,确保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提示和传递符合监管标准,并符合法律要求,督促金融机构保证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账户信息的安全,保护客户隐私,确定纠纷的处理与解决规则。
此外,还形成了美、欧两种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美国监管当局采取审慎宽松政策,主要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电子环境,因而在监管政策、执照申请、金融消费保护等方面,与传统监管要求比较相似。欧洲监管当局采取审慎战略为核心的联合监管政策,致力于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并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国际经验借鉴
梳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是依赖于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和广泛的普及面。
美国互联网金融最为发达,主要是因为美国互联网最为普及。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是美国,其次是英国和日本,年增长率达10-15%。北美互联网普及率最到,为78.6%,而亚洲为26.2%。美国网络软件业发达,也促进美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兴起,据国际数据公司统计,2000年美国因特网上的银行应用软件占整个美国银行的应用软件市场的2/3。
二是重视产品创新与客户体验。
在信息时代崛起的直接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力开发网络金融技术,重视金融产品创新和客户体验,得到了较快发展。德国的Entrium是一家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没有营业网点,没有分支机构,员工共计370人,依靠电话和因特网,客户达到了77万。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将呈现高安全性、服务多样化、市场多端融合的趋势,服务尤其网上客户体验将成为竞争焦点,那些关注客户需求细节,并懂得提供良好网上体验、服务更加人性的金融机构将得到更多市场发展机会。
三是政策面支持有利于形成宽松的发展环境。
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超前于欧洲,监管政策也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美国主要是通过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适应网络金融要求,对网络金融的监管采取谨慎宽松的政策,这使得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的门槛很低,现有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网络金融业务。而欧洲采取独立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门监管,坚持适度审慎的监管原则。
四是网上交易安全性是最主要制约因素。
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有关服务资料保密及安全性是最关键问题,往往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较普遍使用的保安技术包括不同的防火墙技术、SSL保安、128bits加密技术、万事达卡及VISA卡于1997年底成立的SET双重数码核对保安标准,以及其他电子认证技术等等。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