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证券经纪人执业无需工商登记,个人依法以证券经纪人名义从事的合法证券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证券经纪人是否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为争论的话题。有媒体报道,国内部分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证券经纪人必须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没有取得相关营业执照的证券经纪人要接受调查和处罚。此外,部分城市的公安部门也介入调查,一些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老总及证券经纪人接受传讯的消息频频传出。
相关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表示,他们的执法依据来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凡符合《办法》所指的经纪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申请营业执照。
而相当多的证券法律人士则认为,证券经纪人不属于该《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该条规定上看,经纪人必须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证券经纪人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此次两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及援引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间接同意了上述证券法律人士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有关部门出台此项规章适逢其时,有利于增强证券经纪人监管的透明度、能见度和预见性,有利于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活动,壮大证券经纪人队伍,繁荣证券经纪市场。